《重慶市內部審計業務工作規程(試行)》政策解讀
《重慶市內部審計業務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經重慶市審計局2015年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2015年1月26日印發實施。為便于全市各單位和社會公眾準確把握《規程》的主要內容,市審計局對相關政策作出如下解讀:
一、《規程》制定背景
近些年來,全市內部審計工作得到快速發展,但各系統、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內部審計質量參差不齊,全市缺乏統一的內部審計業務工作規程來指導和規范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2013年修訂形成了新的內部審計準則,但僅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缺乏比較系統和操作性強的具體規定。市政府2014年6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渝府辦發[2014]65號),明確提出“通過制定內部審計工作規則等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的要求。
鑒于上述原因,市審計局決定研究制定該《規程》。市審計局從2014年7月開始起草《規程》文本,先后4次書面征求意見和10余次修改,于2015年1月正式印發實施。
二、《規程》主要內容
《規程》共七章六十四條,主要對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從計劃編制、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整改到立卷歸檔等審計業務全過程予以規范。
(一)適用范圍。一是單位內部審計業務實施主體、內部審計業務活動這兩方面條件同時滿足才適用本《規程》。內部審計業務實施主體包括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接受委托的其他組織(含社會審計機構)及其人員;內部審計業務活動包括審計和審計調查。二是其他組織受托實施的審計業務不全是內部審計業務,比如年報、驗資、合并分離清算等鑒證審計應遵循社會審計準則,不適用本《規程》。三是內部審計機構除內部審計業務之外的其他工作,比如單位組織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的專項檢查、工程預算編制等,也不適用本《規程》。
(二)審計計劃。《規程》規定內部審計項目實行計劃管理,審計計劃包括中長期審計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和項目審計方案。《規程》規定了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的編制要求,明確了年度審計計劃的編制程序和內容,規定了在審前調查基礎上編制審計方案。《規程》還明確了審前調查的主要內容和審計方案的基本內容。需要強調的是,審計方案要根據不同審計項目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不同的審計內容和重點,選擇相應的審計措施和方法,不能一個審計方案通用不同的審計項目。
(三)審計實施。審計實施是整個審計程序中最主要、最重要的環節。《規程》規定了編制和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質量控制等內容。其中,第十八至二十四條主要規定了審計取證方面的內容(這是審計實施中最核心、最重要、用時最多的工作),列舉了6種審計證據,提出了審計證據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要求,明確了內部審計人員在獲取審計證據時應當考慮的四點基本因素,羅列了八種審計取證方法并對各類取證方法作了具體要求,規定了應當編制審計取證記錄及簽名蓋章確認;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條是關于審計工作底稿的規定,規定了審計工作底稿的基本要素即審計實施的步驟和方法、取得審計證據的名稱和來源、審計認定的事實及審計結論,闡述了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取證記錄的關系即工作底稿上的審計結論要有相關、可靠、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作支撐,羅列了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內容,提出了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的要求;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條是關于審計質量控制的內容,分別規定了審計人員、項目負責人、審計機構負責人的質量控制責任。
(四)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是審計結論和成果最主要的表現方式,是審計結果階段最核心、最重要的環節。《規程》規定了審計報告編制、審計報告審定、審計報告使用等內容。其中,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條是關于審計報告編制的規定,規定了審計報告的編制基礎是審計工作底稿和相關證明材料,提出了審計報告編制的五項具體要求,明確了審計報告的八項要素,規定了審計報告正文的五項內容;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條是關于審計報告審定程序的規定,規定了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前的必要程序,明確了審計組應當核實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反饋意見并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規定了“審計報告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核,分管審計工作的領導同意后,按單位規定的審計報告審定程序送審”的基本程序;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審計報告的發送和使用。
(五)審計整改。《規程》規定了內部審計機構建立督促審計整改制度、督促被審計單位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后續審計、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整改情況等內容。《規程》明確了后續審計應當考慮的具體因素,對實際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六)審計檔案。《規程》專設一章規定了審計檔案的內容,共7條,包括建立審計檔案制度、及時按審計項目立卷歸檔、卷內檔案內容、材料排列規則、檔案交接保管、檔案查閱銷毀等。特別是明確了檔案卷內結論類、證明類、立項類、備查類材料的主要內容和排列規則,操作性較強。
三、《規程》主要特點
《規程》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專門規范內部審計業務活動。《規程》是對單位內部審計的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整改、審計檔案等整個審計業務過程予以規范,不涉及內部審計機構人員管理、職責權限、責任追究等其他事項,是對內部審計業務工作流程及其具體要求的規定。
(二)內容合理適用。《規程》雖然是2015年制定的,但其內容合理,與審計署2018年《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市政府2021年《重慶市內部審計工作辦法》(市政府令第340號)的相關內容并不矛盾。《規程》關于內部審計業務工作的相關規定沒有過時,仍然適用。
(三)審計文書齊全。《規程》參照國家審計文書格式,結合內部審計工作實際,擬定了九種內部審計文書的參考格式,并有比較詳細的內容說明,作為《規程》附件,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四、相關政策的查閱途徑
通過市審計局網站查詢。
政策原文: